為何雅各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保羅說是因信稱義?

 

雅各書

2: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羅馬書

4: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4: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創世紀

15:5於是領他到外面去,說:「你向天觀看,數點眾星,看你能不能把它們數得清楚。」又對他說:「你的後裔將要這樣眾多。」15:6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算為他的義了。

 

雅各說:亞伯拉罕獻上以撒是因行為稱義。亞伯拉罕是在獻上以撒時才稱義的嗎?還是在此之前就稱義了?

 

創世紀15:5~6亞伯蘭因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算為他的義了。

 

當時亞伯拉罕75歲,因此,早在以撒出生之前,亞伯拉罕就因為單單地信神的話而被稱義了。

雅各必定讀過創世紀(屬摩西五經)而且非常孰悉才對,他一定看過這段經文,那他為何還要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呢?說明如後後:

 

雅各的因行為稱義是指信徒在人面前的稱義

雅各書

2:18[有人]說:「[]有信心,[]有行為;[][]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看,[]便藉著[]的行為,將[]的信心指給[]看。」

 

雅各提到因行為時,並未提到是在[神面前]的稱義,反而多次提到[],也就是在人面前。

雅各認為人有沒有信心無法測量,但是當有因著信心產生的行為時,就可以確認是否真的是有信心,有了行為就能證明信心的存在。雅各鼓勵猶太信徒不只停留在因信稱義,還要憑信心去行動,活出美好的生命,讓人看見因信稱義的結果。

 

保羅強調的是人在神面前的稱義

羅馬書

2:13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4: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

加拉太

3:11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保羅提到稱義時,都是指在[神面前]的稱義,保羅深知人無法靠行為(遵守律法)而被稱義,因此只能靠恩典,憑著信心來領受。一但相信了耶穌所為我們成就的救恩,我們就被 神算為義了。

 

保羅與雅各從不同的面向看稱義這件事,看似有衝突,實際上卻非如此。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之後,經過了數十年(至少30),他的信心越發堅固,他相信神能使人從死裡復活,因此他能順服了神的命令將以撒獻上,此行為讓人看到了他的信心是真實的,真的是一位義人。我們也一樣,當我們的信心越發堅固時,自然可以活出順服的生命,在人的面前被看到我們的義行。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因信稱義
    全站熱搜

    享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