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洗是得救的必要條件嗎?

經文

可 16:16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徒 2:38 彼得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
徒 19:5 他們聽見這話,就奉主耶穌的名受洗
徒 22:16 現在你為甚麼耽延呢?起來,求告他的名受洗,洗去你的罪。』」
太 28:19 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或譯:給他們施洗,歸於父、子、聖靈的名)。

得救經文

徒 2:21 到那時候,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徒 16:31 他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
羅 10:9 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
羅 10:10 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
羅 10:13 因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林前 15:2 並且你們若不是徒然相信,能以持守我所傳給你們的,就必因這福音得救
加 3:25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弗 2:8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

[受洗]到底是否為得救的必要條件?

 

得救的條件是信心(羅10:9-13弗 2:8),這是確定的,若要再加上受洗(行為)的條件,那得救就不是單單因著信心了。

可 16:16[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He that believeth and is baptized shall be saved),如何理解?解釋如下:

一、

[相信]的人再加上[受洗],是可以非常確定他是得救的,因為他的信心產生了受洗的行動,這行動證明了他的信心是真的,真正相信的人必然是得救的人。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受洗的行動顯示出信徒的真信心。但沒有受洗並不表示他沒有真信心,例如掛在耶穌十字架旁的一位強盜,他當時已經沒有機會受洗了,但是他對另外一位強盜的勸告的行動,也證明了信心是真的。說自己相信卻不受洗的人也有可能是因為沒有真信心以至於不願意受洗。這裡的受洗應該不是得救的條件而是得救的證明。

    「信耶穌」和「受洗」可以比喻為「出生」和「報戶口」。一個真正信耶穌的人,是一個重生的人,就好像一個嬰孩的出生;受洗就好像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1.如果一個嬰孩出生了,父母替他去戶政事務所報戶口,這是正常的作為。(所以,信而受洗必然得救,殆無疑義。
2.如果嬰孩出生,而不去報戶口,你能說這個嬰孩不存在嗎?當然不能,同樣,一個真正重生的基督徒,他有了神的生命,就是一個得救的人,我們怎能反對呢? 只不過,既然已經出生了的嬰孩,為什麼不去登記戶口呢?這應該不是常態,一個沒有戶籍的人,得不到國家給的許多福利與保障。我想心裡相信,不敢口裡承認的人,大概也會少掉一些從神來的賜福吧
3.如果根本沒有生孩子,卻請醫生開一張假的出生證明,然後到戶政事務所去登記。這樣有意義嗎?那個戶口名簿上的幽靈人口真實存在嗎?同樣的,如果心裡並沒有真心接受耶穌為個人的主,即使受洗,也沒有重生,那麼他會(算是)得救嗎?這是不辯自明的

保羅說的[因信稱義]與雅各所說的[因行為稱義],一個是在神面前的稱義,一個是在人面前的稱義。同樣的原則也可以應用在信心與受洗上,[信心]使我們在神面前得救(稱義),[受洗]是在人面前宣告我已因信得救(稱義)。

[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

這裡只有提到[不信的]必被定罪,沒有提到[不受洗]會被定罪。

所以,被定罪或被赦罪(得救或不得救)的關鍵是[信],而不是受洗。

 

結論

受洗非常重要(因為有很多屬靈的意義),是真信心的展現與證據,但得救的主要關鍵仍然是信心,有信心的人是得救的人,有信心的人在正常情況下必然會受洗,有信心又有受洗的行動,可以百分百確定是得救的,反之,有受洗(如被強迫或被騙而受洗)但沒信心則沒有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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